【集合】未办理结婚登记立下的房屋继承遗嘱现行法律不保障相应继承权益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男女双方符合条件即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但在生活实践,也存在一些长期同居未领证或者在亲朋好友见证下办了酒席即以夫妻名义同生活的情况。1月30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谷区人民法获悉,在该期审理的一起案例,田家庄一村民田先生与高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同生活3个月,田先生在去世前立下遗嘱由高女士继承其房屋财,法经审理,对该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据了解,北京市谷区田家庄的田先生与李女士于某年8月登记结婚。二人结婚时,田先生系初婚,李女士系再婚,李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儿陈某。婚后,二人在田先生父母分给他的田家宅内同建造了五间房屋,已经成年的陈某外出打工未与二人同生活。后李女士于2020年去世。2021年9月的某日,高家庄的高女士与田先生在家设宴宴请亲朋好友见证二人结婚。此后,二人同在田家宅居住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田先生立下遗嘱称,其身故后田家宅内五间房屋全部由高女士一人继承。2021年12月,田先生因病去世。高女士因田家宅内房屋继承问题与田先生的亲属生矛盾,将陈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诉至法主张确认遗嘱有效继承田家宅内房屋属于田先生份额的部分并在该房屋享有居住权。法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高女士与田先生并未办理结婚登记,高女士并非田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其所持田先生的自书遗嘱属于遗赠性质。在房地一体格局下,权利人对农村房屋进行处分时,其所在宅基地使用权将一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权利人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无权取得或者变相取得。田先生生前将田家宅内房屋遗赠给高女士,将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被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对高女士要求确认田先生自书遗嘱有效的请求不予支持。高女士与田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亦在涉案房屋同居住生活了数月。田先生患病期间,高女士亦对田先生进行了一定照料,法认定高女士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最终,法判决田家宅由陈某田先生的大哥和二哥继承,并由继承份额的亲属各给付高女士补偿款一万元。法提醒,我现行法律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否则基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相应继承权益可能就无法得到完全保障。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