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高长见从法治角度看校园暴力
以法治思维观之,校园暴力的治理不是事,它不仅是教育问题,还是在民从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目前,校园暴力泛滥现象已成为各界比较关注的社会问题。例如,前段时间,某地高三女生被三位男同学下药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起舆论大哗,对此案的处理则引起更大的批评声浪公安部门介入事件调查后认定不构成立案条件,随后,学校依校纪校规对3名涉事男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这里,本文不对个案处理结论是否妥当进行过多评论,仅就校园暴力行为泛滥背后的理念和制度问题进行分析,以更好地促进法治家建设及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我校园内的暴力和欺凌问题经常见诸报端,有些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令人困惑的是,很多案件的处理以保护未成年人和教育感化挽救等理由,由学校予以轻微的纪律处分或者开除了事,在受害人有强烈诉求的情况下则往往以赔偿结局。一般说,未成年人之间的轻微校园暴力行为或欺凌行为并不值得大惊怪,训诫或者批评足以预防此类未成年行为人再犯,避免运用刑罚制裁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但是,令人困惑的是,有些校园暴力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并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却由学校处分或家长之间私了,这不但破坏了法治的严肃性,也牺牲了个案的公正义。
实践,很多已经构成犯罪的校园暴力行为,行为人已经年满十四岁且手段非常残忍主观恶性很大,但学校和家长都以未成年人年龄不懂事为由,大事化事化了,加之此类校园暴力行为背后有时存在家庭背景之间的阶层差异问题,更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与我社会对校园暴力的过度宽容态度不同,美对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严格依法定罪处罚,并不会以年龄不懂事等理由轻易放过。
例如,今年年初,加州留学生校园欺凌案宣告判决,3名自的高生因绑架并攻击另一名青少年被波莫纳县法判处重刑根据被告人一方与检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3人对绑架和攻击指控供认不讳,获得从轻处罚,但仍然分别获刑13年10年6年监禁这已经是法考虑到未成年人矫正教育的需要后从轻量刑的结果,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类似的虐待行为,将被判处更重的刑罚。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处理校园暴力行为时,美的司法实践通常不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普通的刑事犯罪行为截然分开,只是在量刑时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矫正问题。
个案,美两对校园暴力问题的处理轻重悬殊,这当然有情不同的大背景,也有文化差异等方面的原因,因此,并不宜作简单对比。但是,从案件处理结果的反映看,两种模式的社会效果之间还是有显著差异的,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严密程度的差别。长期以,我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例如,2012年修正后的华人民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且,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华人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四条也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由于片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保护,导致实践无视案件性质差异从轻处理泛滥,并有突破法治底线之嫌疑,严重忽视通过刑罚安抚补偿受害人问题。
应当承认,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等犯罪问题,刑事立法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正如成年人的犯罪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存在极大差异一样,未成年人犯罪也是如此,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比较轻微,采用非刑罚处理办法无可非议,但现实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也无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则很难获得公众认同。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立法上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及教育感化原则的适用作出适当区分,不能把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与轻微的校园暴力行为相混淆,都排除于刑事司法以外,或者一律免除处罚。毕竟,在法治社会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也具有正当性,它甚至应优先于对未成年暴力行为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其生理和精神伤害可能远远大于对成年人的暴力行为,对暴力行为人处理的宽大无边,又会对被害人带所谓的第二次伤害。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对教育感化挽救目标的实现过于自信,也不能认为免除处罚是实现对校园暴力实施者教育矫治的唯一途径,有时候,严格依法定罪处罚更能使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罪责并真诚悔罪,因而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
目前,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除了有关立法不够科学和精细以外,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的免除处罚泛滥也是重要原因。我刑法确定的犯罪圈本就较,在公民人身权利保护领域,就缺乏一些基本罪名例如暴行罪和恐吓罪等。同时,实践对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处理也较轻,追究刑事责任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同时,对造成轻伤的行为还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造成轻微伤的暴力行为只能进行治安处罚,并可进行调解。对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处理尚且如此,在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旗帜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暴力行为,宽大无边更成为惯例。
为了加强对校园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校园暴力行为的法治化治理问题。为此,有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严密人身安全保护的刑事法网。在下一步刑法修正,应当增加必要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强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以使处罚类似严重虐待和欺凌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应当进一步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现在适用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该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通过法治化改造使其获得新的功能定位,核心是以适用程序的司法化取代当下的行政化审批方式,并明确执行期限和执行规范,在惩戒的同时加强教育感化功能。
再次,严格依法处理校园暴力行为。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校园暴力行为人,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对于年满十四岁的严重校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避免免除处罚的滥用。在刑罚执行阶段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坚持分别关押原则,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人特点加强教育和矫正;对于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原则上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收容教养,不能放任不管;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可送工读学校予以加强教育。
众所知,法治家和法治社会应是体现在个案的具体规范和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是民可以感知的落实到具体问题处置上的有序状态。在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我,需要重视具体问题的法治化治理及执法刚性问题,因此,以法治思维观之,校园暴力的治理不是事,它不仅是教育问题,还是在民从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源学时报20160414